为进一步规范仪器设备单一来源采购流程,提高仪器设备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精神,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单一来源采购范围
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达到一定金额以上,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属于专利、艺术品、独家制造或供应且无其他合适替代,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2.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由于兼容性或统一规格的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3.属原形态或首次制造、供应的物品;
4.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5.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6.对原有采购的后续扩展且在原招标文件中作了事先说明;
7.在招标通告发布和提供充分评议之后,采购管理部门有充足的理由认为只有从待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相关的政策目标落实的;
8.购买由残疾人机构、慈善机构或劳改机构生产的产品;
9.经采购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
二、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1.使用单位向物资采购中心报送采购计划表并提出单一来源采购要求,采购中心进行初审。
2.经采购中心初审通过之后,使用单位组织召开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会,对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必要性、最高限价进行论证。根据项目预算金额范围,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要求如下:
项目预算金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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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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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台件3万或批量5万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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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3名以上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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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台件3万或批量5万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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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3名以上专家,校内其他单位2名以上专家(其中总额10万以上的项目,财务处、审计室、采购中心相关人员需参加,并形成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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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家论证会通过后,使用单位须填写《单一来源设备采购审批表》,根据项目预算金额范围,单一来源设备采购审批单位要求如下:
项目预算金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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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单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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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台件3万或批量5万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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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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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台件3万或批量5万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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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室、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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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一来源设备采购审批通过后,单台件5万元、批量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备科进行市场价格调查,设备科应提供调查报告,供单一来源采购谈判参考。
5.单一来源设备采购谈判由采购中心组织,根据项目预算金额范围,单一来源设备采购谈判会参会人员要求如下:
项目预算金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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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会参加人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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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台件3万或批量5万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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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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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台件3万或批量5万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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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采购中心、财务处、审计室、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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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单一来源采购谈判成交后,按谈判结果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