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征入伍学生办理相关手续的操作意见
各学院、处(室)、直属(附属)单位:
近年来,国家加大鼓励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力度,并在升学、学费代偿等各方面予以政策优惠,应征入伍的学生较往年大幅增加。为方便我校应征入伍学生,规范相关手续的办理,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届及2010届高校毕业生征兵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09〕40号)及相关会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提出以下操作意见:
一、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校团委、教务处、保卫处、校办、宣传部、财务处及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征兵阶段由学生处、校团委牵头组织,在校生入伍及退役复读后续工作归口由校团委牵头协调,应届毕业生入伍后续工作由就业办牵头协调。
各单位要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为应征学生从报名、体检、政审、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学籍管理、学历学位证书发放等方面提供便利,开辟“绿色通道”,方便学生、服务学生,使应征学生充分体会到学校的关心和温暖。
二、政审
1.在我校报名的学生,鉴定意见栏由学院负责填写,学院领导签名盖章后,连同政审表一起交至就业办,由就业办统一办理单位鉴定意见(学生处)、综合审查意见(分管校领导)及加盖校章手续。
保卫处负责审查学生是否有犯罪记录、是否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填写审查意见。
2.回生源地报名的学生,鉴定一栏由学院另附纸,按政审表要求对学生做出鉴定并签名,加盖党总支公章后,连同政审表一起交至就业办,由就业办统一办理鉴定意见及加盖校章手续。
三、离校手续
1.应征的应届毕业生在每年夏季毕业生办理手续时由所在学院所在班级统一办理;在校生的离校手续按休学程序办理,学生凭入伍通知书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由教务处按相关程序办理,休学年限为该生在部队的服役年限。
2.应届毕业生大四下学期的住宿费,由社区中心在次年6月份办理离校手续时给予退款;在校生退伍后回校复读,由学生向社区中心申请免交复读后第一学年的住宿费。
3.需要提取个人档案到部队的学生,向学生处就业办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四、课程考试、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及学籍管理
教学部门应针对应征入伍学生的特殊情况,本着“适当倾斜照顾,形式灵活多样”的原则,为应征入伍学生在课程修读、课程考试、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学历学位证发放等方面提供方便。
1.应届毕业生大四第一学期的专业(公共)课程及挂科需重修的课程,由学生向任课教师及学院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核同意,予以提前考试;选修课程,由学生向任课教师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提前考试或按平时成绩评价记载;大四第二学期的课程,由学院报教务处同意,予以函授形式教学。
2.应届毕业生入伍后,在部队服役期间可视为参加实习,于每年5月由服役部队或入伍地县(市、区)人武部出具在部队的服役情况,作为实习小结寄送回学校。毕业论文可在部队服役期间完成,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回学校。学校应根据入伍服役毕业生的实际情况,指定专门教师进行辅导和指导,组织对论文进行评审,并且可以不采取面对面的答辩形式。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发给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3.在校生入伍学期的专业(公共)课程,由学生向任课教师及学院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核同意,予以提前考试或按平时成绩评价记载;选修课程,由学生向任课教师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提前考试或平时成绩评价记载。
4.在校生在服役期间考入军校,由学生本人向教务处提出退学申请。
5.在校生退伍后回校复学,由学生向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其学费缴交由财务处按我校相关规定给予办理(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免收学费,其余的学费减半)。
五、学费补偿及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应届毕业生入伍后的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由学生凭入伍通知书到学生处(学生科)及财务处统一办理。补偿学费为学生实(应)缴学费,最高不超过6000元/年。
华 侨 大 学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
抄送:校领导,各学院党总支、党委各部(室),工会、团委,
学生社区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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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办公室2010年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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