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了确保在内地高校学习的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含内地新疆高中班毕业生,不含留级生及新疆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委培生或定向生)顺利完成学业,国家特设立内地高校新疆少数民族困难学生资助经费。根据《资助内地普通高校新疆少数民族特殊困难学生暂行办法》(新教高[2002]3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学生凡申请本项补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上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学生守则;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纳入本学年阳光成长计划;
4.学习刻苦,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享受补助: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种处分;
2.学习主观不努力,2门主要课程(必修课)补考不及格;
3.虽未受到处分,但日常行为表现不好;
4.参加宗教活动;
5.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6.存在隐瞒或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等不诚信行为。
二、补助金的设定
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贫困补助标准分为两个等级:一等2000元/年,二等1500元/年。其中一等补助获得者不超过资助总人数的20%。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一等补助:
1.父母双亡,或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无劳动能力和固定收入,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者;
2.父母双方无劳动能力,或父母一方无劳动能力,另一方无固定收入,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者。
3.父母双方亡故,依靠有固定收入的亲友抚养,虽有经济来源,但本人生活困难者;
4.父母一方亡故或残疾,另一方虽有固定收入,但收入微薄,本人生活困难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二等补助:
1.家庭生活困难,人均月经济收入不足100元者;
2.家庭在偏远贫困农牧业区,收入较低,本人生活困难者。
三、评审程序及发放办法
1.4月12日前,凡符合补助申请条件的新疆少数民族学生,由本人登录“学工管理系统-资助管理—我的困难补助”进行网上申请;
2.4月19日前,各学院要对申报学生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核、筛选,通过各种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和征求意见;
3.4月25日前,学生处审批、公示结果,并将结果反馈给学院;
4.4月30日前,各学院导出困难补助花名册,并将纸质版一式两份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补充说明
2012-2013学年,划拨至我校的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贫困补助经费为30225元。根据文件要求,其中95%作为学生的直接补贴,金额约为28714元;5%由学校统筹使用,用于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等,金额约为1511元。如直接补贴经费不足,学校将根据申请情况,利用学校困难补助经费予以适当补充。
学生处
2013年4月8日